公司介绍

北大荒集团二道河农场有限公司(2018年8月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抚远市境内别拉洪河下游西岸。地理坐标为北纬47°35′~47°50′,东经134°00′~134°25′之间。东以别拉洪河、南以二道河与八五九农场为界;西与前锋农场接壤;北与前哨农场毗邻。场内地势平坦,西北高东南低。属于中温湿润性季风气候,极端日最低气温-40.3度,最高气温35.6度。年平均无霜期150天,有效积温2700度,年降雨量59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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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关于印发《二道河农场职工带薪 年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10 10:24:28浏览量:2187

河场文〔2017〕1号 

 

 

 

各管理区,机关科室,场直单位:

《二道河农场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2016年12月20日已由建三江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二道河农场职工年休假计划汇总表

2. 二道河农场职工带薪休假申请表

3.二道河农场职工年休假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

                              2017年1月3日

 

 

二道河农场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场职工带薪休假管理,规范带薪休假行为,维护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重申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场机关、管理区、场直单位的职工。(公安派出所、法庭编制内人员按公务员有关休假规定执行;教育系统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章  年休假条件及待遇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应以参工时间为起点计算,并以职工的工作记录为准。

第五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第六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按河场办发〔2016〕1号《二道河农场行政事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章  休假原则

第九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八条(二)(三)(四)款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条 农场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职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每年4-5月份、9-10月份农忙季节,原则上不安排年休假。  

第十一条 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申请,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农场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同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排职工年休假不予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职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

第五章  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每年1月份将本单位《职工年休假计划汇总表》报到农场人社科,待相关部门核准后实施。汇总表中上报的是计划休假时间,当年年休假最多可分两段休,实际休假时间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当年12月份时上报本年度单位《职工实际年休假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  职工有休假意愿休年休假时必须填写《二道河农场职工带薪休假申请表》和《请假条》。场直单位、管理区副职及以上人员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申请表》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交农场办公室存档,场直单位、管理区其他人员的《带薪休假申请表》由本单位留存。《请假条》与原管理一致。

(一)场直单位、管理区正副职,机关副科级及以上工作人员休年假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假,签批《带薪休假申请表》和《请假条》。

(二)场直单位、管理区、机关各科室其他工作人员休年假时向本单位领导、分管领导请假,并签批《带薪休假申请表》和《请假条》。

(三)机关各部门、管理区和场直单位副职以上(含副职)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经单位领导同意,组织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组织部审核后,分管领导审批。

(四)职工年休假期满上班时及时销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农场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共同负责制定、解释及督办。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