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北大荒集团二道河农场有限公司(2018年8月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抚远市境内别拉洪河下游西岸。地理坐标为北纬47°35′~47°50′,东经134°00′~134°25′之间。东以别拉洪河、南以二道河与八五九农场为界;西与前锋农场接壤;北与前哨农场毗邻。场内地势平坦,西北高东南低。属于中温湿润性季风气候,极端日最低气温-40.3度,最高气温35.6度。年平均无霜期150天,有效积温2700度,年降雨量590毫米。

当前位置: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贯彻落实基层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作者:谢姝昱信息提供日期:2017-10-30 10:11:05浏览量:20073

 

 

 

河垦文〔2017〕21号 

 

中共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基层党组织“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党委,街道办党总支,各党支部:

现将《贯彻落实基层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贯彻落实基层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度建设,进一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管理局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通知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推荐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论证评估程序;

三、基层“三重一大”决策的具体事项

管理区、场直单位作为农场的派出机构,不得超越授权进行决策。事关下列事项要经管理区、场直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方可上报或实施。

1.贯彻执行农场党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同农场党委会相对应的有关事项);

2.贯彻落实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本单位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落实事项;

3.执行农场安排的年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事项;

4.维护本单位社会稳定及防控工作重大事项;

5.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6.农场党委管理的有关干部职位的提名和推荐;

    7.正副职干部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建议或推荐意见的确定;

8.本单位先优模推荐、评定;

9.单位内部财务监管措施,开展财务项目自查活动及财务监管;

10.低保户、帮扶户、廉租房分配、困难群体救济的申报、调整、确定;

11.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12.执行农场农业质量效益方案主要措施、生产各阶段奖罚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向农场提出的水利工程治理项目申报、农机具更新落实、土地整形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4.小额农贷计划及落实的监管措施;

15.土地承包费收缴、粮食销售等工作落实;

16.本单位公益性建设资金收取、“一事一议”项目的落实;

17.惠农资金的发放和阳光保险核损理赔的确定。

18.其他应由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决策主体。基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基层支部委员会、民主管理大会。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不得以行政班子会议、党政领导沟通协调、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支部委员会议决策。

(三)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会议研究临时作出处置决策的,事后应及时支委通报,临时决策人对决策结果负责。   

(四)“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前,涉及职工

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会议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生产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听取农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备干部和先优模推荐和评选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

(五)“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须回避。

(六)“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策。经支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决策。因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支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八)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是贯彻落实基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十)支委会形成的“三重一大”决议,执行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主管领导。书记主要执行支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重要后备干部、先优模推荐评选和重大决策中关于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由书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领导执行支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重大决策、生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由行政主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

(十一)未完成事项如需支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支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的,允许保留。但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支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十二)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审核签字,存档备查。要遵守会议保密纪律规定。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问责

(一)参与决策的支委成员要对决策结果负责,因决策

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二)农场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自工作内容,开展常态化检查,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到位。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提交的决策方案,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造成决策失误的;

4.提交的决策方案,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因事实不清造成决策失误的;

5.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个人决策,事后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推荐选拔干部的;

7.未按财务刚性预算和集中核算制度规定使用大额资金,违反财务法规的;

8.不按规定记载会议决策事项,记录内容不真实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10.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11.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损失的。

(四)经支委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保密和不宜公开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基层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实行报备制度,每季度各管理区、场直单位将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向农场纪委进行报备。

(六)农场纪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对贯彻落实本办法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