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北大荒集团二道河农场有限公司(2018年8月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抚远市境内别拉洪河下游西岸。地理坐标为北纬47°35′~47°50′,东经134°00′~134°25′之间。东以别拉洪河、南以二道河与八五九农场为界;西与前锋农场接壤;北与前哨农场毗邻。场内地势平坦,西北高东南低。属于中温湿润性季风气候,极端日最低气温-40.3度,最高气温35.6度。年平均无霜期150天,有效积温2700度,年降雨量59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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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2015年 经济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22 09:49:24浏览量:1885

 

 

 

 

 

 

 

 

河场发〔2015〕1号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2015年

经济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机关科室,场直单位: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2015年经济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农场十一届一次职代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

2015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

2015年经济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总局、管局两级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以打造世界一流水稻生产基地“展示区”、宜居宜业城镇“示范区”为核心,深化改革、依法治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撑点,一心一意谋发展,千方百计惠民生,全面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立足新起点、构筑新优势、实现新突破,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懈奋斗!

第二条  2015年奋斗目标:国内生产总值8.7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0.36亿元;粮豆总产7亿斤;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实现3.5万元。

第二章  农业

第三条  巩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场为土地经营发包主体,授权管理区具体实施土地发包工作。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分配公平合理。

第四条  切实落实好国家税费改革政策,结合农场实际,推行以基本田(身份田)、规模田(分为规模内规模田和规模外规模田)为主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基本田的分配数量、收费标准和承包方式

基本田原则上分配水田,按每人8亩标准分配,选择旱田为基本田的,按每人15亩标准分配。

基本田收费依据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农业风险费等自身受益费用测算,暂按每亩40元计算。基本田先按规模田承包费收取,待土地承包合同审验完毕后,差额部分返还给基本田承包户。

    二、规模田的承包办法

分为规模内规模田和规模外规模田。

1.规模内规模田

(1)承包对象:规模内规模田承包的对象有农场户籍的居民。

(2)分配标准:有农场户籍的居民人均75亩。超规模种植的按规模外规模田价格收费。

(3)规模内规模田收费标准:执行2014年承包费价格标准。旱田:300元/亩;水田:400元/亩。

2.规模外规模田

承包费标准:保持2014年土地承包费标准不变(旱田340元/亩,水田440元/亩)。

三、土地承包管理

1.加强土地承包费管理。土地承包费管理严格按照 “一卡通”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制度执行。

2.为降低农业自然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少种植户的损失,农场鼓励种植户参加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力争做到种植面积应保尽保,力争全面纳入农业保险高保障体系。农户交纳政策性农业保险个人部分后,农场为其承担其余部分农业保险。

3.为了加强农业管理,加大环境和耕地保护力度,提升农场整体的农业种植水平,承包者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需先签订《二道河农场农业措施保证协议书》,不得使用重金属超标的肥药,严禁私自焚烧秸杆,加大秸杆还田工作力度,确保农业环境优良,耕地质量和数量不下降。

4.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由农场授权管理区主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名章),管理区主任和会计为具体签订责任人,合同执行农场统一合同文本。合同要求由农户本人签订,不得代签。在2015年3月30日前要全额收缴承包费并全部签订完土地承包合同,经农场合同管理部门(政研室)审核,加盖农场公章后,分别在管理区和政研室进行存档。严禁承包户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对外抵押、入股给农场造成损失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终止其土地承包合同,取消其土地承包权。

5.建立科学合理的基本田的流转机制,坚持定向流转原则。管理区要加强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管理,基本田流转应由承包户申请,并报经农场同意后方可流转(规模田不准流转)。

第五条  电力合作社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力设施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谁使用谁交费,经过成本测算,需要每年对使用电井的五荒水田种植户收取道路、水利维护费和电力配套维护费每亩20元,如仍使用柴油机井的水田种植户或种植旱田的农户则每亩收取10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维护)。对于农场计划内耕地使用电力设施的则每亩收取15元的建设维护费。所收取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及财务制度,接受社员全程监督。所收资金用于改造电路资金、支付电力维护费、电工工资和承担各用电户上交电业局的电损费用。经测算,待2017年收回全部改造成本后,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

第六条  提高农业科技园区专业化程度,实现试验田与生产田相分离,充分发挥试验田的培训、示范、引领作用。生产田另行发包,使农业生产向生态农业方向发展,加快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第七条  管理区管理

1.管理区是农场的派出机构,农场对管理区主任实行授权委托制。管理区主任必须在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义务,凡超越委托范围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2.管理区辖区内的各类资源及各类水利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特别是加强配合水利、公路等部门完成好各类工程项目移交工程的后期管理,对项目建设新增的耕地要加强后期管护,确保新增耕地不弃耕。如出现违法占有资源及破坏工程及农业基础设施的事件,管理区有责任制止并上报,如管理不当或制止上报不及时给农场造成损失,追究管理区领导行政责任。

3.管理区管理人员薪酬继续执行2014年的工资标准,即仍然实行基础工资+风险收入。风险收入实行千分制考核。具体见《2015年岗位工资标准及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4.管理区负责利用所属的晒场、农具场、车库、油库等资产为种植户提供统一完善的相关服务,并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5.为提高全场水稻种植水平,管理区对种植户的雇工分阶段进行培训考核。种植户与雇工签订雇工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管理区、种植户、雇工各一份。

6.管理区涉农政策公开化、透明化。土地承包、国家政策性补贴、基本田及饲料地分配等事项按照公开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户和社会监督,公示后的材料在管理区长期保存。

7.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农用物资、乱罚款。严禁搭车收费,除农场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和预收款项外,管理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及罚款。催芽浸种和航化站堑所发生费用的按相关标准进行收取,并统一上缴农场,由管理区报账,农场审批后进行使用(发生的费用明细在催芽浸种基地进行公示,便于农户的监督。)若管理区违规收费,农场将追究管理区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8.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优质水稻育秧基地,加强种子和水稻育秧基地的管理,杜绝越区种植,全面实现工厂化芽种供应,提高育秧基地的整体建设标准,采取农户自愿的原则,由管理区统一进行管理。利用退耕还林政策建设的育秧大棚在插秧后必须种植蔬菜。

9.加强合作社电工业务培训,确保服务及时到位。电工由用电专业合作社管理,电业局负责技术指导与培训。日常工作由用电专业合作社负责监督及管理。电工的工资由用电专业合作社统一进行考核发放。

10.规范农工专业合作社运行。农场要加强对农工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合作社运行,鼓励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农场农业科、农机科、人社科、科技科、工业科、商务科、财务科、政研室等部门要做好合作社规范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

11.加快推动我场小城镇建设,实现农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垦区国有农场居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15—2020年一事一议项目库建设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不断改善和提高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农场继续加大农机投入,优化农机结构,农业综合机械化率达98%以上。农业机械的采购要公开招标,由购机户和厂家直接参与见面谈判,实现货比三家,价格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充分利用国家、总局、管局的补贴政策,加快农机具的更新换代步伐。鼓励场内种植户购置国家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各类农业机械,重点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水田机械,农场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对于享受补贴的农机具,未经农场批准不得私自转卖,否则农场追究其经济责任。按农用机动车管理办法,农用机动车必须依法参加法定强制保险。

第十条  加强农机管理和农机监理工作,严格规范农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工  业

第十一条  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并加强税收管理,积极拓展税源,吸纳税收大户及各类纳税企业落户农场。做好稻米加工业的主业同时,发展循环工业产业、绿色工业。在增加稻米精细加工能力上有所突破,积极打造独具特色的二道河品牌。突出二道河农场地域特色和地理标识。完成工业园区主要道路建设,加快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并使其尽快发挥作用。2015年要继续加强工业园区的全面管理,理顺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实行以制度管人管事。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定《工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将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充分发挥好农场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最终实现企业增收、增效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章  非国有经济和畜牧业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社会服务体系民营化。支持、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本着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农场重点扶持水稻加工、农机、电力、物流等与农场发展息息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与发展。

第十三条  成立各类畜牧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职工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家庭牧场。坚持科学管理,严格依法防检疫,积极推广新技术,实施标准化养殖,走生态效益型畜牧业发展之路。农场继续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继续实行饲料地优惠政策:

1.饲料地标准:大鹅每只0.05亩(规模在500只以上)。

2.饲料地收费标准:种植玉米每亩收取正常承包费的50%;种植青贮玉米并按要求标准进行青贮的面积免收承包费(年初交纳全额承包费,年终验收合格返还除代收部分的实际承包费)。

3.养殖户如果不按畜牧技术部门要求进行防、检疫管理的,农场免除其饲料地优惠待遇。

第五章  林业和水利

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林业管理力度,快速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加快林业发展和现有林地的管护工作,切实做好农场的林业资源和林政管理,杜绝乱砍滥伐、烧荒毁林行为。各单位辖区内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林业科。

继续鼓励农场职工自费造林,但林间不准种植任何作物。林业科要会同有关人员对农场的造林地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进行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和开垦林地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予返还林地承包费,并按林业部门标准及有关文件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管理区的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林业管理第一责任人,农场与管理区签订林业管理责任状。年末对管理区的林业、林政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另定),对于考核分达不到标准的管理区,取消单位及主管领导评选先优模资格。

第十八条  农场辖区内所有自筹部分的水利工程必须有农场的规划设计,并经农场批准,对私自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农场水利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后的水利工程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农场负责骨干工程管理,管理区负责支斗渠及相应水利建筑物的管理。管理区的行政主管领导为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人,农场与管理区签订水利工程管理责任状。年末对管理区的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另定),对于考核分达不到标准的管理区,取消单位及主管领导评选先优模资格。

第二十条  管理区负责维护好辖区耕地内水利工程设施,要求种植户在每年汛前完成承包土地区域内沟渠的清障、桥涵的维护和水利工程清草工作。由水务局负责验收,对于完成此项工作不合格的,则追究管理区相关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加大水政执法力度,依法取水、用水,树立以水富民、以水兴业的理念,拦蓄和合理利用地表水,在保证现有排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同时,加强农场各级沟渠的拦蓄地表水工作。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刚性预算管理,财务科负责农场总体预算,在总体预算下层层分解细化,由分管副场级领导监督把关,各单位、部门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加强审计工作,出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制度,规范招投标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申报程序,坚决取缔无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同时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列决。

1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认真执行《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务刚性预算制和计划审批制度,在项目的整体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开展,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项目实施前,项目预算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预算审计,且审计报告经场长签字后方可进行项目的下一步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库,并报计划、财务、纪委、审计等部门备案。

2.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未经招标方案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行为,由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统计基础达标工作建设,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强化统计业务能力和理论素质建设,抓好统计数据入口关,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完善统计电子台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强化经营意识,进一步健全五大档案,认真清理核实资产的债权债务,做好应收应付款管理工作。加大债权债务追溯力度,盘活闲置资产,实现效益最大化。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培植税源力度,强化税收管理,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管资金,经营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农贷资金的管理,对农户实行“户清户结”,确保农贷资金的安全,管理区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否则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经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追究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将三公经费支出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纳入常规工作重点,加强财务预算监管,规范农场经济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强化审计监督与服务,审计重点逐步向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延伸。继续加强经济责任和民生资金的审计。 纠正只重视审计过程,忽视审计意见的现象,杜绝屡查屡犯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各类合同、协议的管理,合同和协议的管理部门为农场政策研究室,负责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审核和管理,财务部门和审计、司法部门参与共同审核,经农场场长签字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农场政研室存档。土地承包合同要100%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用从农场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机关、场直单位

第三十条  推进农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场党群团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社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居民自治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基础的基本用人制度,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逐级聘任,实行岗位考核机制。并建立以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场对学校实行刚性预算管理。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实行事业工资按月进行发放的分配办法。其它补贴发放详见《二道河农场学校2015年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农场对幼儿园实行定额补贴。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定岗定员,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下的岗位工资+目标考核工资的分配办法。目标绩效工资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发放,由幼儿园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和方案。

第三十四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按非营利、公益事业单位管理。足额落实卫生经费,实行药品零加价,减轻职工群众医疗负担,实行“定额补贴、指标控制、人员聘任”,工资实行事业工资按月进行发放,另根据经营情况,将经营利润的60%作为工作补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粮食收储中心负责晒场和设备的管理及维护,按农场要求的时间、数量、质量、价格组织收购粮食,并保证粮食保管安全。收储中心实行岗位+绩效工资,80%岗位工资按月发放,20%绩效工资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确定目标、建立考评机制,加强社区管理,增强服务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实行考核目标管理,工资按照管理目标考核后发放,即80%岗位工资,20%绩效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加强农场道路养护工作,各管理区和公路站要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农场道路畅通,更好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详见二道河农场道路建设与养护办法)。

第八章  小城镇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不断完善小城镇基本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现代时尚型旅游城镇的标准搞好小城镇建设。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审批制度。以人为核心,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旅游资源,增加第三产业收入,全面打造宜居、宜产、宜游的美丽城镇。

第三十九条  以民生工作为中心,强化管理意识,强化服务居民意识。继续维护和完善现有住宅楼配套的供水、排水、供暖管网的建设。以建设现代园林城镇为契机,推进绿化工作, 加大城镇绿化力度。

第四十条  树立建城、管城、兴城的理念,大力实施城镇带动战略,继续高度重视社区建设,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按照《二道河场规民约》及《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城镇管理办法》,完善和提高农场社区管理水平,发挥社区管理、服务作用。同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确保不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农场成立城镇管理委员会,农场城镇管理工作在农场城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服务中心主管,各相关部门分管,设岗定责,网格管理、居民群众自觉参与的“大城管”体制。

第四十二条  社区管理服务站受农场党委委托,对本辖区内城镇管理、社区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安、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对辖区内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负总责。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素质。实现农场城镇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九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打造与农场发展方向、规划、实际相结合的人才开发、引进、培养管理机制。人力资源引进有的放矢,做好生源地大学生安置工作,2015年继续执行《二道河农场职工子女就业安置办法》。农场招聘用人优先职工子女, “零就业”家庭优先。

第四十四条  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力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市场职能,为各类人才和转岗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职工再就业。同时严格户口和劳动关系管理,落户和劳动关系迁往管理区必须经农场批准。

第四十五条  加强劳动监督监察和劳动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务工人员活动场所,对外来务工人员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认真清理劳动关系,实施培训就业工程。

第四十六条  巩固完善“五保合一”保险制度,鼓励引导“断保、漏保”人员续保,继续实行职工子女参加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在管理区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工作的职工,具有农场户籍并与农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农场承担其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部分。

断保、漏保人员按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的,与农场建立劳动关系,农场承担其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部分。

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体身份参保的,工作满一个年度农场为其承担本年度缴费总额60%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子女从事灵活就业按个体身份参保的,农场为其承担缴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认真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加强职工群众的综合素质教育,加强干部廉政和专业水平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建三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定不移转变作风,营造“清风净土”,建设“廉洁农场”。

第四十八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北大荒精神,践行北大荒核心价值观,为推进农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撑和思想保障。做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促进各类文明单位的提档升级。

加大文化投入,构建文化服务网络,支持壮大文化社区、协会,让文化真正走近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廉政文化,组织开展好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活动,提升职工群众的精神境界和幸福指数。

第四十九条  继续加大扶低力度,强力推进社会救助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拿出专项资金作为对年人均收入低于14000元的职工家庭,给予扶低政策支持,帮助他们从事适合其发展的产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体见《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2015年共同富裕行动实施方案》。

第五十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强化平安农场创建工作,加强“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完善综治工作体系,保证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诉讼案件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行场务、政务、财务公开工作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完善社区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纽带作用,深化“两新”组织社会治理,提高群众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法诉讼和越级访问题,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深入化解种类矛盾。

第五十二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因违法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则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三条  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加强人口计生机构建设,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五条  本方案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以前年度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由政研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